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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昨天公布消費券樣張,說明領取資格、方法及防偽設計。
新聞局長史亞平(右)與財政部長李述德(左),仔細辨識消費券的防偽設計。

記者黃義書/攝影


內政部次長簡太郎昨天在行政院會表示,
消費券明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八時到下午五時發放,
全部發放作業到明年四月三十日截止。為避免家暴被害人遭代領,
得在一月十五日前向戶政單位(外配則向移民署)註記親自領或委託領取的人。

簡太郎昨天報告消費券發放作業,
一般發放對象約二千三百一十八萬九千三百五十人,
如加上明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辦妥出生登記的六萬人,
及新申請居留許可者,與因公派駐國外,國內無戶籍的人員,
總發放數二千三百二十五萬人。

簡太郎指出,陸配雖可領消費券,
但如係前兩年來台團聚尚無居留證者,無法領消費券。
若符合領取資格的人在領取消費券前死亡,得由法定繼承人領取。

明年一月十八日全國將有一萬四千個發放所發放消費券,
如果當天來不及領取,可在明年二月七日至四月三十日向指定郵局領取,
逾期未領取者不再發給。

此外,取得居留許可的無戶籍國民等準國民部分,
可到四百八十五個發放所設置的專櫃,由移民署派員提供驗證服務。
準國民僅二十人以下的鄉鎮市區,這些人士的消費券將以掛號方式寄送。
簡太郎說,分為親自領取及委託領取,委託書格式會附在消費券領取通知書上。

親自領取要檢附身分證或居留證件。
未結婚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領取時,還須檢附未成年人的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居留證。

簡太郎說,依兒福法規定保護安置的兒童或少年,應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安置機構、寄養家庭領取;法院裁定民事保護令
暫時監護案件的未成年子女,應由暫時監護人領取;
未結婚的未成年或受禁治產宣告的人,應由法定代理人領取;
矯正機關收容人在矯正機關內領取。

為保障家暴家庭的受害人,可持民事保護令,或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
或警察機關受理家庭暴力調查表,或家暴中心公文,
在一月十五日前向戶政單位或移民署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的人,以免遭代領。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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