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2008.11.24 內政部最新消息
一、 基本原則
只要在本條例生效日,於國內設有戶籍的國民,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考量到這群無戶籍國民或準國民已實際上長久共同生活於這一塊土地上
也擬納入發放對象,故本次消費券發放對象包括:
1. 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2. 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
3. 外國人為國內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4. 香港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二、 特別考量
1. 於本條例生效前已出生、尚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國民,也可以請領消費券。
2. 萬一在本條例生效後,還沒來得及請領消費券不幸發生死亡事故,因為法定權利已發生,應該可以由繼承人請領。
2008.11.23. 修正
行政院目前規劃的發放對象,打算納入大約8萬還沒有身分證的大陸配偶、外籍配偶約9萬人,預計預算會增加6.1億預算。
2008.11.18 行政院發佈
消費券的發放:係以全國人民為對象,不採排富條款,每人金額3,600元,
民眾若考量自身並無需求,得捐贈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並依所得稅法作為綜合所得列舉扣除額。
消費券以人為發放單位,須持有身分證。
可領取消費券的新生兒計算日,
初步敲定截至十一月卅日深夜十二點止,此後出生人口不列入發放對象。
但未取得身分證之新移民目前並不包含在規劃內。
全站熱搜